个人债务

来源:法务之家综合


▌编前语: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此司法解释,被法律界称之为24条的超级大补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离婚被负债的情况。当然用另外一个视角来看,也给债权人举证带来了难度,为此大额借款在出借的时候,一定要借款方夫妻共签才可以规避风险。

@方勇律师总结的《夫妻债务十条规则》非常及时准确,特转载推送给各位朋友参考!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2、夫妻均签字确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一方授权、认可或追认的,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约定有夫妻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个人债务。

5、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用于个人消费、**或去向不明的,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夫妻共同消费支配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8、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企业经营者用于事业的巨额负债,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一般并不会因新规而风险降低。

9、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10、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产生的(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等),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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